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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艺名、合约捆绑版权 | 邓紫棋案暴露的音乐产业知识产权漏洞
来源:时间:2026-01-22


“小时候签合同有多坑?邓紫棋用六年官司告诉你:英文不好,版权不保!”

15岁,别人还在为数学题发愁,邓紫棋已经“稀里糊涂”签了一份全英文合约——结果长大后发现,自己的歌居然不是自己的了!这场堪比“音乐界甄嬛传”的版权大战,蜂鸟公司手握录音版权,邓紫棋却靠《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魔法反弹”,直接重录新版本,把老东家整不会了。

更绝的是,公司连她艺名“邓紫棋”都注册成商标,试图让她“改名换姓”?法院:这波操作,法律都看不下去了!

今天我们就来扒一扒,这场让华语乐坛抖三抖的版权博弈,到底谁在“割韭菜”,谁又在“绝地反杀”?(提示:结局极度舒适!)

核心争议:版权归属与合约陷阱

邓紫棋的微博发文提到其15岁时,因未成年而与母亲共同与前公司签署了全英文合约,但文字合约与口头阐述有异,合约中其原创词曲著作权被约定归公司所有。这种语言壁垒与法律认知落差导致关键条款被操控——著作权(词曲版权)与录音制作者权(录音版权)被捆绑转移给公司。依据《著作权法》,词曲创作者本应享有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基础权利,但合约的英文陷阱彻底切断这一法律路径。

此外,此次还涉及到录音制作者权和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根据《著作权法》,录音制作者权通常归属出资方蜂鸟音乐凭借录制投入,合法持有原版录音的复制、发行等权利。

邻接权包含了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等权利其中,邓紫棋作为演唱者,本应享有表明身份及保护表演形象的权利,但合约可能将此部分权利转让给公司蜂鸟音乐凭借出资获得录音制作者权,但需约定词曲创作者的分红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原录音首次发行时未声明“禁止翻录”,通过公证确认《泡沫》等大部分作品符合条件故而邓紫棋可以重新录制并合法传播。

法律层面的破局: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分离运用

邻接权的巧妙突围:邓紫棋通过两项关键法律策略重获主动权:

法定许可条款: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她利用原合约未明确禁止重录的漏洞,通过支付报酬后合法录制同名作品,绕开原公司对录音制作者权的垄断。

传播权保留:14岁加入香港作曲及作词家协会(CASH)的早期决定成为救命稻草。CASH管理其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与网络传播权,因未在合约中转给蜂鸟,重录版得以合法传播。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2014年,蜂鸟音乐将艺名“邓紫棋”及“G.E.M.”注册为商标,涵盖娱乐、珠宝等类别,试图限制其使用姓名权利,此举虽声称“防盗版”,实则构成对艺人姓名权的侵占。根据《商标法》第32条,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艺名的人格权属性应优先于商业标识。

行业启示:创作者权益保护的范式革新

合同规范化呼声:事件暴露未成年人签约风险,业内呼吁强制双语合约公证机制,防止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让渡。未来或需立法要求经纪公司向未成年艺人提供中文译本及律师协助。

版权管理新模式:邓紫棋案例提供了“著作权与邻接权分离管理”的样本:创作者可通过保留传播权、独立登记著作权等方式,避免唱片公司全盘控制。例如,新专辑《I AM GLORIA》中,她仅重录作品即可主张新的录音制作者权,原公司无法阻止。

那么,音乐产业需要怎么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呢?

1.可以考虑借鉴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强制规定艺人享有不可放弃的版税追索权,保障基础收益。

2.推行“母语签约强制条款”,要求经纪公司提供艺人母语合同,特别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3.词曲创作完成后立即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登记,强化权利证明效力。

此次邓紫棋的策略与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2019年重录旧专对抗版权收购的行动形成跨洋呼应,或将成为全球创作者对抗资本垄断的模板。

邓紫棋的版权之战不仅是个人胜利,更是华语乐坛创作生态的一次地震。它揭示了邻接权制度下创作者的生存困境,也提供了一个通过法律工具分离著作权与录音权、重塑创作自由的参考路径。然而,根本解决之道仍需行业完善合约规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创作者主动掌握法律与商业话语权。正如邓紫棋所言:“这不是复仇,而是失而复得。”这场斗争终将载入华语音乐版权史,成为创作者争取尊严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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