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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标注册人如何应对撤三的一些建议
来源:时间:2018-09-13



大多数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的误区,即“商标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往往不尽人意,一旦商标构成了商标法上第四十九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以下简称撤三)的,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是无效的,将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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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总量巨大,其中有不少商标注册成功后因各种原因被闲置,也有不少情况是一直在经营使用,但该商标同时又被其他的单位或个人看中,想申请注册却发现在先已被注册过,此时对方就会以三年未使用等理由向商标局尝试提出撤销在先商标的申请,意图自己能够注册通过。



商标注册人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也不必担心,只要找专业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合理的答辩理由就可以了。


商标注册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商标使用人:商标的使用人包括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优于未备案的。


 2、商标的使用时间:如果有人提起撤三申请,那么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在该撤三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过或者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


3、商标的图样: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因此,商标的使用自然离不开商标图样。作商标的使用证据,最好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是完全对应的,当然,如果整体显著识别部分未发生改变,在法律上也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4、使用地域: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能在中国领域使用。由于港、澳、台地区与中国内地实行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使用不能作为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如果是在互联网做广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由于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的时间性、地域性难以确定,因此,建议定期对网上使用注册商标进行保存(最好公证)。



另外,注册商标停止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可以作为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依据。如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对商标注册人的几点建议:



1、建立内部的商标管理体系;


2、做好商标整个流程的档案保存工作;


3、在商业活动中,应注重保护和规范使用商标;


4、保管好各种商标交易相关凭证(发票、收据、合同、宣传册等);


5、及时变更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最好能正常收到信件(尤其是挂号信),商标注册后要确认代理机构是否还正常运行(商标局发送答辩通知会抄送给代理,原代理多年后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或者倒闭);


6、商标发生许可行为时、最好能够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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