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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6-03-15

各相关单位:

    近期,陆续有我市企业向我局咨询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办理事项,现将咨询涉及较多的几个事项通知说明如下:

    一、关于政策依据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废止。

    二、关于办理流程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按《通知》规定,首先应到主管税务部门,按所得税优惠报备程序办理有关加计扣除备案工作。

    三、关于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鉴定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对税务部门确有异议的研发项目,须持税务机关出具的转请鉴定意见,到我局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四、关于项目鉴定须提供的材料

      1.成都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按申请表附件清单提供相关附件);

    2.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税务机关出具的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的意见(须明确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名称,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上述材料用A4纸打印后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关于申请鉴定时间及材料报送

    报送时间:每年4月底前受理项目鉴定申请

    受理部门:成都市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报送地点: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联系电话:85104750

    六、关于鉴定结果反馈

    市科技局将受理的项目鉴定申请,分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将由专人通知提交鉴定申请的企业。

    七、其他注意事项

    1. 《通知》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

    2. 《通知》规定,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办理流程.doc

   2.成都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doc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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